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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區辦理荔枝及龍眼113年2月高溫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主旨:公告本區辦理荔枝及龍眼113年2月高溫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據:依據農業部113年3月26日農糧字第1131108476號公告辦理。

公告事項:

一、受理期限及程序:

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12條規定及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第5條第1項第3款辦理,自113年3月27日(星期三)起至113年4月8日(星期一)止,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清明國定假日(113年4月4日、4月5日)暫停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上班日受理時間為早上8:30~12:00、下午13:00~16:30止(逕洽本所)。

例假日受理時間為早上8:30~12:00、下午13:00~15:30止(逕洽本所)。

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二、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龍眼、黑葉荔枝每公頃為6萬2千元,玉荷包荔枝、糯米荔枝、玫瑰紅荔枝等新品種荔枝每公頃為10萬元。

申請救助所需檢附文件/物品: 身分證、農會存摺(其它行庫存摺-需自付轉帳費用)、印章、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第一類)或存續有效期間之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