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者。 二、戶籍遷出或未實際居住戶籍地者。 三、進住公費安養護機構或接受政府收容安置補助者。 四、領取其他項目之生活補助(津貼)者。但領有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費或榮民院外就養金者,不在此限。 五、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