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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不可充當家戶垃圾丟進垃圾車

近來常常發現商家把事業廢棄物混在家戶垃圾裡丟到垃圾車上,環保局重申,垃圾車只能收運家戶垃圾,如果商家、工廠把事業廢棄物混充家戶垃圾丟棄,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最高處以300萬元的罰款,千萬不要存有僥倖之心。
環保局近來常常接獲民眾檢舉,仁德、鹽水、關廟、安南及新營等地區部分商家、工廠把事業廢棄物分裝到家戶垃圾裡,交給垃圾車收運,環保局立即加強破袋檢查工作。以8月1日案件為例,環保局在關廟區花園二街附近派員稽查,發現某公司將事業廢棄物交由環保局垃圾車清運,經稽查人員現場破袋4包,發現內含碎布及其他包裝材料如廢塑膠等事業廢棄物,該公司事業廢棄物未委託經政府許可之清除、處理機構進行清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環保局據以告發處分,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長林淵淙呼籲,事業單位勿心存僥倖,不得任意非法棄置或將事業廢棄物夾帶丟棄於環保局垃圾車,須委託經政府許可之清除、處理機構進行清理,環保局將持續對於上述不法行為進行稽查,希勿以身試法。

發布單位:事業廢棄物管理科
承辦科長:翁崑沅    聯絡電話:6572813分機511
撰 稿 人:李昭賢    聯絡電話:6572813分機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