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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8月22日聯合報新聞「臺南市焚化再生粒料再利用與銷售比率   僅60%,仍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說明如下: 

(一)臺南市2座垃圾焚化廠及委託外縣市代燒垃圾所回運的底渣,經臺南市城西底渣處理廠處理後每年約產製8萬多噸焚化再生粒料。統計臺南市109年焚化再生粒料產出量約8萬4,491噸,其中已使用於公共工程的再生粒料約有8萬4,125噸,去化率已達99.5%。非撰文所述之60%。

 

(二)另統計本市109年度焚化再生粒料有35%用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34%為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28%為衛生掩埋場覆土、3%為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均符合相關管理規定之使用用途,臺南市也特別針對環境敏感區域或鄰近農業用地之申請案件嚴格審查,全力避免影響民眾生活環境。

 

(三)臺南市於108年10月於全國率先完成自有底渣處理廠設立,將所產出底渣再製為可供工程使用之粒料,同時藉由本市自有廠之三級品管監督管理,避免過去民間處理廠未依規定使用,甚至任意棄置之弊端。

 

(四)臺南市已於105年建置再生粒料推廣平台,要求各公共工程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並已於109年1月21日公布「臺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垃圾焚化廠再生粒料使用作業要點」,進一步成立焚化再生粒料推動小組外,亦要求市府各機關並需於每年11月底前提出次年度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之預估數量及期程,以利分配焚化再生粒料之供料數量。又於110年4月研擬推動混凝土預拌廠產製控制性低強度混凝土(CLSM)專用認證廠機制,且配套修正垃圾焚化廠再生粒料使用作業要點草案,納入公共工程優先使用專用認證廠摻配焚化再生粒料機制及專用認證廠品質管理,正式實施後,預期將可提升公共工程使用焚化再生粒料產品品質及信心,增加焚化再生粒料使用率。

 

(五)臺南市另於110年6月研訂「臺南市垃圾焚化廠焚化再生粒料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要求公共工程之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應使用一定比例之焚化再生粒料。該草案目前已完成徵詢環保署、公共工程委員會、市府局處等相關單位意見,近期將修正後提送議會審議。期藉由規範轄內適合的公共工程應有一定比率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以增加去化管道。

 

(六)環保署及各縣市環保局皆積極推動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公共工程,並透過品質檢測、使用申報及流向追蹤,讓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不再被污名化,而是真正能做為替代天然粒料,落實推動循環經濟。

 

承辦單位:一般廢棄物管理科
承辦科長:顏美惠 聯絡電話: 06-26867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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