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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國民黨議員對爐碴案的評議,環保局回應如下:

1. 明祥馨公司100年4月1日為環保局核可之爐碴再利用機構,其收受之爐碴,必須依規定做成符合標準之產品,使用在合乎規定的用途。

 

2. 104年間發現明祥馨公司收受之爐碴未依經濟部公告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使用,非法填埋於學甲區大灣段農地。市政府環保局於104年9月21日採最嚴格的裁處,斷然廢止其再利用機構身分,並限期改善且於隔年即挖除5萬餘噸完成改善。

 

3. 108年發現明祥馨公司亦在學甲區大灣段其他農地非法填埋爐碴,環保局於109年臺南地檢署偵辦期間,主動檢具案卷函送臺南地檢署全力配合調查。

 

4. 109年學甲爐碴案農地預估清理數量達3.3萬公噸,環保局要求業者必須在180工作天內清運完畢,業者挖除期間環保局每日派員現場監督管控清運並直播,共挖出4萬3千餘噸。環保局分別在109年底及110年初,二次邀集臺南市議會、環保署、市政府農業局及地政局等單位至現場查證,結果均低於土壤污染監測標準,認定清理完成。

 

5.環保局秉持一貫維護環境立場,不論是賴清德市長主政或是黃偉哲市長主政,都以勿枉勿縱的態度,執行公權力,戮力降低危害環境情事發生。

 

承辦單位:事業廢棄物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