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輸入
1. 有害廢棄物
應由甲級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具再利用資格及能力之事業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始得於輸出國裝船、輸入。
2. 一般廢棄物
應由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具再利用資格及能力之事業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輸入。申請案件如有下列事項之一者,環保局應聘請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辦理技術審查:
(1)申請事業屬第一次申請輸入、輸出者。
(2)輸入、輸出之廢棄物種類屬第一次申請者。
(3)輸入、輸出處理機構或處理方式屬第一次申請者。
廢棄物輸出
1. 有害廢棄物
應由產生該廢棄物之事業、甲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執行機關或回收、處理業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始得辦理報關。
2. 一般廢棄物
應由產生該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辦理報關、輸出。申請案件如有下列事項之一者,環保局應聘請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辦理技術審查:
(1)申請事業屬第一次申請輸入、輸出者。
(2)輸入、輸出之廢棄物種類屬第一次申請者。
(3)輸入、輸出處理機構或處理方式屬第一次申請者。
備註
連絡電話:06-6572813分機2561、2562、2559、2556、2534、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