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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利用機構檢核作業

108年1月1日起,再利用檢核整併納入廢清書。

一、依環保署於107年11月27日公告修正「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環署廢字第1070095427號 公告)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環署廢字第1070095425號 公告),並自1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EMS及IWR&MS調整事項說明如下:
(一)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於基本資料表(表C)之步驟二新增「是否同時為再利用機構」,當選填為「是」者才開放IWR&MS再利用檢核表之填報功能,自108年1月1日起辦理廢清書變更或異動之事業,皆應補填該項目。
(二)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

  1. 於IWR&MS\申報區\清理計畫書內新增「編輯再利用檢核」功能。
  2. 依照提報原由先進行廢清書同步EMS作業,再點選「編輯再利用檢核」進行填報。
  3. 完成資料填報後,即可藉由「套印」功能進行廢清書資料之檢視,再利用檢核資料會套表於「三、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

二、現行已完成再利用登記檢核表且仍在有效期限內之再利用機構,得依核准之再利用登記檢核表載明項目進行廢棄物之再利用。待有效期限將屆期、再利用內容異動或廢清書填報內容變動等情形,而需辦理廢清書變更或異動作業時,即應填報更新後之廢清書(含再利用檢核表),經審查核准後,方可依廢清書(含再利用檢核)進行再利用作業。

三、再利用檢核表填報之操作手冊、問答集詳如附件,事業可藉由「申報模擬網頁」熟悉系統操作方式。

四、若對於相關作業仍有疑問,請電洽本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06-6572813分機2561、2562、2559、2556、2534、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