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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攔我的車,我可以不驗嗎?

現場不接受檢驗,環保局可依空污法第43條第三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69條規定,對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檢查者,處交通工具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但如有正當必要之理由,仍會視狀況給予寬限,並開立限期改善單,於7日內至環保局認可委託之機車定檢站做機車定期檢驗,如逾期未依照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或不合格複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標籤:#機車定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