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於工商業快速發展,人口大量集居都市,國民生活水準不斷地提升,使得各種生產、消費行為所產生的廢棄
物大量增加,垃圾處理問題遂或為都市最重要的行政課題之一;焚化後掩埋法與生垃圾衛生掩埋為目前台灣地區處理垃圾
的主要方式之一,由於許多掩埋場使用年限將至,使用趨近飽和,而掩埋場關閉後之土地開發利用勢必受若干條件之限制
,為防止這些土地被不當利用,應先行規劃關閉後的土地使用。關閉後之掩埋場,因掩埋之垃圾分解繼續進行,產生滲出
水、廢氣、易燃性、沉陷等問題;而關閉後之掩埋場其地層承載力邊坡穩定性等亦不如一般土地,諸如以上掩埋場環境種
種特性,皆成為掩埋場土地再利用之限制條件。
從維護地方的觀點來看,不論安定型掩埋場或是管理型掩埋場,在時間上亦不分短、中、長期,皆以保護地為最適利
用型態,活動上僅從事研究及參觀;然從地利的觀點而言,似乎不能充分發揮土地效益;若考慮時間因素,則可初期以維護
地力為主,儘量避免開發行為,至中期或長期時再改變為其他使用型態。
(一)掩埋場封閉後之土地利用,應研擬設置掩埋場之同時,即與掩埋場之規畫設計作整體之考慮。
(二)掩埋完成後之土地利用型態,須考慮掩埋廢棄物性質、掩埋場封閉後經過時間以及掩埋場區等因素決定之。
(三)土地利用有關之掩埋揚地安定化之判定,可以掩埋地層之沉陷速度、滲出水性質、產生沼氣之質與量,以及掩埋地 層
內部之溫度等作為主要判定指標。
(四)掩埋場封閉後之土地利用,須考慮掩埋廢棄物種類、廢棄物量、覆土材料及覆土量、碎解壓縮及中間處理之有無、以
及掩埋施工狀況、地形,掩埋地層之安定時間等,以研訂其土地利用之合理型態。
(五)掩埋場之土地利用計畫,在封閉時之掩埋地形、垃圾之質與量等均應有記錄。在管理上須配合監測上述指標之時間變
化,以決定停止滲出水處理及正式開始利用土地之時機。
(六)掩埋場封閉後之土地利用依據掩埋廢棄物性質及封閉後經過時間,可以概分其利用型態,再根據工程條件、環境要求
與所在區位,決定適宜之土地利用方式。封閉後之經過時間粗分為短期(5年以內)、中期(5至15年內)及長期(15年以上
)。
在垃圾掩埋場上實施生態綠化,因為掩埋場包括複雜之有、無機化物、重金屬等等高濃度毒性物質、隨時問變化的系列分解物,夥同塑膠、橡皮、玻璃、礦物………等等頑性大小不定形顆粒、碎片,雖經加土覆蓋,其結構、物化特性、微生物生態體系、隨時間之變異等,自與一般土壤大相逕庭,故其綠化乃至天然次生演替的模式,尚存許多未知難題。雖然如此,不論藉由人為植栽或次生演替,以得以成活的植物根系之發展,達成加速垃圾分解速率、盤結結構不斷變化的基質,使之不致激烈崩解或外露,且可綠美化景觀。同時,為求較經濟的作業效益、符合自然次生演替的趨勢,對類似此等地區的環境條件,提出其所將進行的演替系列模式,俾供人為作業之依據。無論如何,垃圾掩埋場終究為特殊基質,其上植群自不可能達成所謂的極盛相,綠化的限制因子(limiting factor)仍在生長基質,因此覆土的適時實施,成為植栽成果的重要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