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安定灰渣掩埋場緊急應變計畫
1. 目的:
為使本場在發生突發性之緊急事件時,本場全體同仁能迅速依據緊急應變計畫之作業系統標準執行,使本場能適時充份
掌握事件狀況,分工採取必要之應變作為,使災害減至最低程度,特釐定本緊急應變計畫。
2. 範圍:
本場內含垃圾掩埋面、滲出水污水處理廠、辦公室所有操作維護與活動區域,及其可能造成污染之鄰近週界地區範圍。
3. 名詞定義
緊急事件指本場因操作營運疏失、或不可抗拒之天然災變,而發生對本場造成危害或環境污染之事件(如發生人員傷
亡、火災、土堤崩塌、污水外溢等),依其程度可分為三級緊急事件。
3.1第一級緊急事件
指事件的危害威脅及搶救能由場內緊急應變編組人員能控制而不需要疏散員工,影響層面僅限於小區域。
3.2第二級緊急事件
指影響較大之場內危險或區域事件,而會造成生命財產的威脅,判斷可能危及區域之人員而須緊急疏散,且可能需要
外界支援。
3.3第三級緊急事件
指嚴重意外發生或大區域範圍已超過本場周界,此時疏散對象可能擴及到場外附近居民及農作。
4. 權責
4.1第一級緊急事件
事件之緊急應變由緊急應變編組組長決定開始執行並單任指揮官,由場長督導。在夜間或假日發生事件時,則由本
場值班人員擔任指揮官,並立即向場長報告事故發生情形,及詢求人員到場執行任務,直到組長或場長接管,事後
向局本部報告。
4.2第二級緊急事件
由場長擔任指揮官,並成立指揮中心,指揮中心應於事件發生現場附近,並採取有效之應變措施,必要時通知場外
支援單位立即支援,並向局本部報告(必要時向政風單位報告)。
4.3第三級緊急事件
由政府相關救災單位負責指揮調度,本場緊急應變編組配合,並隨時向局本部及政風單位報告。
4.4應變措施
4.4.1處理設施故障時應查明原因、記錄處理經過、緊急搶修機械並採取如下措施:
(1) 必要時暫停滲出水進流。
(2) 採取必要之應變處理措施。
(3) 放流水部份抽回調整池,重新處理。
4.4.2污水貯存設施洩漏,立即修補、填塞。
4.4.3操作異常、夏季暴雨或颱風產生之大量滲出水,致滲出水處理設施無法處理時:
(1)立即至掩埋區巡視雨、污水分流系統是否暢通,以避免雨水流進污水處理廠影響後續處理。
(2)暫時關閉滲出水收集井進流閘門,將驟雨累積之大量滲出水暫時阻隔於掩埋場區內,待暴雨過後再行進流以
維持處理水之品質。
4. 5事件後填寫「緊急事件記錄報告表」呈報。
5. 內容
5.1緊急事件之鑑定:
5.1. 1對環境衝擊之緊急事件有:
(1) 有害化學物質洩漏。
(2) 可燃性物質火災。
(3) 掩埋面沼氣引起火災。
(4) 發生職業災害。
(5) 天然災害之發生(如連續下雨,土堤崩塌)。
(6) 污水處理場發生異常排放時。
(7) 因突發生事件排放空氣污染物。
5.1.2對本場安全有立即危害之緊急事件有:
(1) 本場遭到恐嚇電話威脅時。
(2) 本場遭到不法份子破壞時。
(3) 本場遭陳情請願民眾包圍時。
5.2是否為緊急事件之判定原則:
(1) 依事件實際狀況及個組工程人員之報告,由場長審核判定。
(2) 緊急事件判定後,場長應立即宣佈並擬定對策。
5.3緊急事件準備及應變方案之制定、測試:
(1) 緊急事件準備:緊急事件發生時由指揮官依職權指揮調度(救護、救災、搶救相關事宜)。
(2) 應變方案之制定:依不同緊急事件由相關人員共同討論制定,經場長核准後實施針對本場最重要之火災、職
業災害、污水外溢、破壞危害及陳情請願圍堵本場事件處理等制定應變方案(如附件一至附件四)。
(3) 應變方案之測試及演練:每半年於雙週休上班之星期六
附件一
火災應變處理措施
1.目的:控制火勢不使擴大,繼則迅速救災撲滅火源,降低災害所造成之生命財產損失,避免人員傷亡
2. 範圍:全場。
3. 權責
3.1日間:發生火災事件時,立即採取<緊急應變計畫>指示內容建立指揮體系處理,場長得綜理督導各組組長指揮全
場人員調度及工作指派,並通知警消、醫護機關支援搶救工作。
3.2夜間或假日:發生火災事件時由值班人員擔任事故指揮,對夜班或假日上班同仁調度及工作指派,並通知警消、醫
護機關支援搶救工作,且立即報告場長依照指示辦理搶救工作,直到場長到現場接管。
4. 判別火災之種類及滅火劑之適當選用
4.1火災類型:
(1) A類火災:一般可燃性固體如木材、紙張、紡織品、塑膠等所引起的火災。
(2) B類火災:可燃性液體如汽油溶劑、燃料油、酒精、油脂與可燃性汽體如液化石油氣、溶解性乙炔氣等引起之
火災。
(3) C類火災:通電之電氣設備所引起之火災,必須用不導電之滅火劑撲滅者,但電源切斷後得視同A、B兩類火災
處理。
(4) D類火災:可燃性金屬如鉀、鈉、鈦、鎂、鈷等所引起之火災。
5. 因應措施
5.1依照消防任務編組,協調合作,全力搶救。
5.2研判火災種類及滅火方式,把握在起火初期之關鍵時刻,充分利用現有之滅火器材迅速撲滅,必要時通知警消單位
支援。
5.3火災現場設備管閥關閉,切斷電源。
5.4火災現場必要時應管制,指揮人員應保持冷靜,迅速疏散人員。
附件二
發生職業性災害事件處理措施
1. 目的:緊急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以降低人員之傷亡。
2. 範圍:全場同仁。
3. 權責
3.1日間:發生災害時依<緊急應變計畫>建立指揮體系處理,場長得綜理督導緊急應變組長指揮全場人員調度及工作
指派,必要時通知警、消、醫療機關支援。
3.2夜間或假日:發生災害事件時由值班人員擔任事故指揮,對夜班或假日上班同仁調度及工作指派,必要時通知警、
消、醫療機關支援,且立即報告場長依照指示辦理搶救工作,直到場長到現場接管。
3.3場方掌握現場狀況通報局本部及政風單位。
4. 預期狀況
4.1污水廠操作人員作業中不慎遭到電氣傷害。
4.2污水廠操作人員作業中操作不當造成傷亡或人員掉入處理槽內造成傷亡。
4.3污水廠操作人員作業中操作不當造成化學藥品感染或浸蝕。
4.4污水廠操作人員作業中發生墬落事件。
5. 防制措施:
5.1電氣作業時盡量切斷電源後實施,避免活線作業,如有活線作業之必要應穿戴防護裝具。
5.2平日加強操作人員操作技能,並加強廠區安全維護設施整修。
5.3操作化學藥品設施時應穿戴防護裝具,確定現場緊急沖洗設備完好。
5.4操作人員於超過二公尺高度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穿戴安全繩索及安全帽。
6. 應變措施
6.1 事件發生依急救編組全力搶救,並聯絡警消、醫療單位迅速支援。
6.2秉持先救人、再救機具原則,傷患應先作簡易救治後再行送醫療。
6.3事發現場如有影響環境物質洩漏、應緊急調派人員清除或回收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6.4現場保持完整,待檢查機構或相關單位鑑定後,始可進行清掃及消毒。
6.5有必要立即停工時,應立即向局長報告,並報告檢查機關。
6.6發生死亡災害時,場方需於二十四小時之內報告檢查機構。
6.7場方實施調查、分析做成記錄,並填寫<緊急事件記錄報告表>
附件三
污水處理廠滲出水外溢緊急應變措施
1. 目的:減少滲出水外溢危害廠區環境,影響健康。
2. 範圍:滲出水處理廠區、掩埋面區域。
3. 權責
3.1日間發生事件之緊急應變依「緊急應變防災計劃」文件內容件力指揮體系處理,必要時由場長飭令全場員工停止
休假待命支援。
3.2夜間或假日發生事件時由值班人員擔任事故指揮官,且立即報告場長依照指示辦理搶救工作,直到場長到現場接
管。
4. 預期狀況
4.1颱風、豪大雨:突發性暴增雨量。
4.2管路系統破裂:滲出水處理廠區內處理水管路。
4.3儀電控制器及泵浦故障:若各處理槽液位控制器故障或出流泵浦故障,容易造成污水溢出。
4.4人為操作疏失:如操作員於排泥過程、反洗等作業中產生疏失造成污水外溢。
5. 應變防制措施:
5.1立即管制人、車通行並啟動緊急通報系統,報告上級並調度全場人員及請求相關單位協助。
5.2污水儲存槽設有液位指示、警報裝置及返送系統,當槽內液位超過警戒高度,即迅速打開返送 泵浦打回掩埋面,
以延援污水外溢時間。
5.3調用備用之所有馬達、抽水管架及發動機具,抽離掩埋作業區內逕流,減少雨水水滲入掩埋面。
5.4將污水儲存槽污水打到預備槽,由中央控制室指揮操作加藥量,及處理量並適時放流,以減少處理壓力。
附件四
破壞危害及民眾陳情請願圍場事件處理措施
1. 目的:假設外來因素威脅或破壞本場正常運作情況下,由本場行政體系結合,有效排除或減輕危安適件及不良後果,
以維全場人員、設施安全,營運操作順利。
2. 範圍:全場
3. 權責
3.1事件發生時之緊急應變依「緊急應變防災計劃」建立指揮體系,場長綜理指揮全場人員調度及工作指派。
3.2場內各組同仁負責門禁管制、廠區巡邏及通知警消機關支援。
3.3場方負責掌握現場狀況報告局本部、政風單位。
4.預期狀況
4.1電話恐嚇:民眾可能因本場排放之空氣、污水或其他原因,打電話威脅以暴力破壞或聚眾圍場滋事等方式,危害
本場安全。
4.2破壞事件:發生本場設備遭受外力爆破、惡意毀損,致使操作營運停頓或人員傷亡。
4.3陳情請願:本場周遭民眾可能因本場排放之空氣、水,污染及重大政策執行或其他原因,導致民眾圍堵本場人員
、車輛出入,甚至強行進入場內抗議,影響操作營運。
5.因應措施
5.1由本場值班人員加強門禁管制及巡查場區各重要據點或警戒事故現場,針對可疑人、事、物通報場內同仁及上級
單位。
5.2依「緊急應變防災計畫」內容建立指揮體系處理,適逢假日必要時由場長飭令全廠員工停止休假召回待命支援。
5.3場方向局本部、政風室回報並向警察機關通報請求消防、醫療機關派人員車輛救援,遇有重大情況時請警察機關
增派警力支援實施戒護,以維護本場人員設施安全。
5.4由場長或上級主管面對民眾代表說明、解答請願是鍵以化解民眾不滿情緒,避免事端擴大。
5.5事後填寫「緊急事件紀錄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