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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空氣品質淨化區暨綠牆管理考核及維護補助計畫

一、補助項目:詳如計畫九、補助項目

二、申請期間:每年自本局發文日起至8月31日止

三、資格條件:

  1. 空氣品質淨化區:
    (1) 臺南市政府機關、學校。
    (2) 透過臺南市政府機關、學校提出申請之本市各里辦公室、社區發展協會或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

  2. 清淨空氣綠牆:臺南市公立國中、小學及幼兒園。

四、審查方式:依申請補助案填報之「臺南市空氣品質淨化區暨綠牆管理考核及維護補助申請基本資料表」及「臺南市空氣品質淨化區暨綠牆管理考核及維護補助項目明細及經費概算表」進行審查。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詳如計畫八、補助原則。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454萬元整(含臺南市空氣品質淨化區及清淨空氣綠牆申請設置補助要點之補助費)。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