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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學習計畫

壹、    活動目的
為建立本市學生及社區民眾環境價值觀與責任感,並促進本市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永續經營,特訂定本計畫補助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生及社區民眾至本市環境教育設施場所進行戶外學習,期望透過本計畫協助學校及社區推動環境教育,並推廣本府淨零永續發展理念。

貳、    主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參、    申請期間
即日起至113年10月18日止(請於活動辦理日7個工作日前函文向本局提出申請)。

肆、    資格條件
一、    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需有指定人員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二、    本市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伍、    審查方式
本局於收文日7個工作日審查申請資料是否正確齊全,如有同時申請案件,依下列原則優先補助:

一、    第一優先:
辦理地點為「臺南市環保教育園區」或「臺南市永康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或「臺南市城西垃圾焚化廠」並已完成預約之單位。

二、    第二優先:
1.    學校:已取得「臺美生態學校認證」。
2.    社區:曾執行本局「社區環境教育培力暨環保小學堂推廣計畫」等相關計畫。

三、    同一優先等級,若有需排序情形,排序依據依序為:
1.    辦理日期較早者:若有兩日以上行程,以最晚參訪日期計。
2.    申請日期較早者:以本局收文時間為準。

陸、    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遊覽車車資每輛最多補助新臺幣10,000元,每單位至多申請2車次。每車含帶隊人員至少30人(人數不足30人,不予補助)。

柒、    全案金額概估
補助各單位至本市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觀摩學習租用遊覽車費用,預估總補助20車次,預估總經費新臺幣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