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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度辦理環境教育活動補助計畫

 

一、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執行環保政策,加強推行環境理念並配合政府推動環保政策,增進環境教育宣導之效能,特訂定本計畫內容。

二、受理期間:自112年12月1日至113年12月10日止。

三、補助對象:經政府立(備)案之民間團體或本市私立學校。

四、補助條件:有關推動環境理念,配合本局推動環保政策等相關活動。

五、補助經費及補助原則:

(一)113年度臺南市環境教育基金補(捐)助國內團體及私校預算編列新臺幣107萬6,000元,用罄即停止補助。

(二)對同一民間團體或私校之補(捐)助累計金額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原則,符合除外規定之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由本局本權責決行,其餘應簽報臺南市政府同意。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如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補助金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結案時繳回。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審查作業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注意事項:詳如補助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