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113年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學習計畫
一、活動目的
為建立本市學生及社區民眾環境價值觀與責任感,並促進本市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永續經營,特訂定本計畫補助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生及社區民眾至本市環境教育設施場所進行戶外學習,期望透過本計畫協助學校及社區推動環境教育,並推廣本府淨零永續發展理念。
二、主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三、補助對象
(一) 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需有指定人員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二) 本市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四、補助內容
(一) 補助各單位至本市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觀摩學習租用遊覽車費用,預估總補助20車次。
(二) 遊覽車車資每輛最多補助新臺幣10,000元,每單位至多申請2車次。每車含帶隊人員至少30人(人數不足30人,不予補助)。
(三) 本案僅補助租用遊覽車車資,其餘費用不予補助,故安排行程時需注意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收費與否。
(四) 遊覽車輛需自行承租,並於活動結束後14日內檢附相關資料(詳本計畫「捌、申請流程與說明」),以公文函送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核銷。
(五) 相關補助內容: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