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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使用許可證上路、空污管制力道大幅提升

環保署因應空污法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大幅提升固定污染源管制力道,並參酌過往實務執行經驗,針對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管理辦法進行通盤檢討修正,另外依據空污法第28條第2項授權,將「燃料使用許可證」亦納入辦法中併同管理,並將法規名稱修正為「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建構起固定污染源之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之完整管理機制。

環保局表示,本次辦法共修正三十六條,新增二十八條,四大修正重點,包括建立許可證審查全國一致性原則、落實資訊公開、強化技師簽證功能及加強簡政便民措施。另新增燃料使用許可證管制,明定公私場所已使用公告之燃料者(如:燃料油、廢棄物再利用燃料…等,僅使用石油煉製業煉製販售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不受此限),應規定申請燃料使用許可。目前本市列管已取得操作許可證家數829家,共計核發許可證1281張,未來新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時,務必要一併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環保局也將接續辦理相關法規宣導說明會,以期使業者對法規有更深入之了解。

市長黃偉哲非常重視臺南市空氣品質改善工作,事業的固定污染源管制狀況與簡政便民措施必須同時精進,期待配合環保署本次法規修正,明定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與燃料使用許可證二證合一制度,整併簡化相關申請流程等措施,以加快許可審查作業及提升行政效率。

環保局局長林淵淙並說明,環保署目前優先針對現行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之許可證申請文件執行分級簡化工作,同時將持續公告審查程序得簡化之第三類固定污染源,更可加速案件審查進度。此外,申請資料中經技師簽證事項,審核機關得免再進行審查,亦降低審核機關審查負荷,在此呼籲業者於許可申請內容中應確實登載申請,避免違反規定而受罰。

 

發稿單位:空噪科 

承辦科長:楊朝全  電話:06-2686751 #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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