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動項目:僅提供「公務用途」之申請,且不妨礙本局公務行使為原則,如屬私人或商業性質活動,一律不接受申請。(二)借用時間:上班日一律不提供借用,例假日僅限8:00至17:30。(三)申請辦法:請於活動日期7日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四)借用範圍:僅提供前方廣場作為活動場地,後方停車場及本局大樓辦公設施(一樓廁所除外),一律不提供。(五)活動結束請借用單位負責清理環境整潔,並恢復原狀。 類別:場地租借
(一)活動項目:僅提供「公務用途」之申請,且不妨礙本局公務行使為原則,如屬私人或商業性質活動,一律不接受申請。(二)借用時間:上班日一律不提供借用,例假日僅限8:00至17:30。(三)申請辦法:請於活動日期7日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四)借用範圍:僅提供前方廣場作為活動場地,後方停車場及本局大樓辦公設施(一樓廁所除外),一律不提供。(五)活動結束請借用單位負責清理環境整潔,並恢復原狀。
類別:場地租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