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民眾自備飲料杯,從源頭減少使用一次用飲料杯,並鼓勵民眾回收飲料空杯,減少隨意棄置造成之環境問題,環保署於100年1月4日公告「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金實施方式」,並於100年5月1日生效實施。然考量現行消費行為並為強化減量措施,環保署遂廢止前述公告並於111年4月28日公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明訂自111年7月1日起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應提供消費者自備非一次用飲料杯至少五元價差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