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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賣場、連鎖便利商店可否免費提供塑膠袋供消費者使用?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8月15日環署廢字第1060062219號修正「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一、 限制使用對象共計14類,包含公部門、私立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藥妝/美妝店及藥局、醫療器材行、家電攝影資訊及通訊設備零售業、書籍及文具零售業、洗衣店業、飲料店業、西點麵包店業。
二、 限制使用對象不得免費提供經由吹膜、壓延或擠壓加工成型之購物用塑膠袋,且購物用塑膠袋之售價不得內含於消費者所購買之商品中。
三、 違反本公告之處罰,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違反者第一次施以勸導,第二次及其後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罰;108年起,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罰。
 


標籤:#塑膠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