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管制事項?

臺南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非屬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及營建工程等場所或工程範圍內,所使用之下列設施及工程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八條規定:
(一)冷卻水塔。
(二)發電機。
(三)空調(通風)系統。
(四)冷氣機。
(五)抽(排)風機。
(六)抽水馬達。
(七)冷凍(冷藏)櫃。
(八)變壓器。
(九)裝修工程。
 Art editor Img


標籤:#噪音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