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非屬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及營建工程等場所或工程範圍內,所使用之下列設施及工程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八條規定:(一)冷卻水塔。(二)發電機。(三)空調(通風)系統。(四)冷氣機。(五)抽(排)風機。(六)抽水馬達。(七)冷凍(冷藏)櫃。(八)變壓器。(九)裝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