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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車已經檢驗過了不合格,如果我堅持不複驗的話,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依照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檢驗不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排放標準之車輛,應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車輛,未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標籤:#機車定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