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切結放棄之車輛,可逕行認定為廢車。但對路邊疑似無主廢車,則須警察單位或本局依照現場張貼、拖吊、儲存、公告等程序來認定。經查報張貼7日後執行拖吊,公告認領一個月後認定為廢棄車輛。佔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一、 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二、 車輛髒污、鏽蝕、破損,外觀明顯失去原有效用之車輛。三、 失去原有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四、 其他符合經環保署主管機關公告認定標準之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