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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應申報空污費?不申報會有罰則嗎?

應於每年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底前,申報前一季排放量並繳交空污費,如108年第4季(108年10月~12月)空污費申報及繳納期限為109年1月31日。應申報而不申報者,可依空污法第74條開罰,逾期三十日仍未申報或繳納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