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潔度與國家競爭力息息相關,為確保公務員清廉自持、公正無私、依法執行職務,爰參酌美、日等國家立法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規定,訂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經行政院於97年6月26日以院臺法字第0970087013號函頒布,自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生效;並於同日以院臺法字第0970087013B號分行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總統府秘書長、中央研究院、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史館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