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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政風處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各機關政風機構比照各該機關人事機構,設置政風處或政風室。」之規定,於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成立;且因應本府於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縣、市合併為直轄市,本處亦由原臺南縣市政府政風處合併。本處之設立目的係政府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維護機關安全,及順應民眾對端正行政風氣,防制貪瀆舞弊,建立廉能政府之殷望。

    本處職掌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掌理事項如下:

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其他有關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