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市柳營區衛生所 | 莊○○ | 107.8.8 | 柳營奇○醫院聯繫支援醫師事宜拜訪,贈送禮盒二份。 | 1、 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此為對該所內多數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千元以下且係屬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得受贈之。該所已轉贈菩○○教養院。 2、 政風室登錄建檔。 |
2 | 本府消防局 | 葉○○ | 107.8.14 | 107年8月14日玉井分隊於臺南市玉井區中○路執行緊急救護勤務,執勤結束後患者家屬為表達感謝之意,特致贈分隊李○○及蔡○○隊員紅包500元。 | 1、 本案因屬本局業務有職務上利害關係,為提升政府清廉形象,仍由受贈分隊婉拒饋贈當下退還,並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辦理登錄。 2、 政風室登錄建檔。 |
3 | 本府消防局 | 范○○ | 107.8.14 | 107年8月11日鹽水分隊執行台南市鹽水區福○里市民范○○之住宅火警勤務,執勤結束後於107年8月14日至分隊致贈意麵禮盒共計10盒表達謝忱。 | 1、 本案因屬本局業務有職務上利害關係,為提升政府清廉形象,仍由受贈分隊婉拒饋贈當下退還,並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辦理登錄。 2、 政風室登錄建檔。 |
4 | 本府消防局 | 張○○ | 107.8.21 | 大○皇○酒店安全部陳○○及餐飲部張○○於107年8月21日至分隊討論9月辦理自衛編組演練相關事宜,為表達感謝之意,討論結束後,特致贈餐飲優惠券20張及2盒月餅予分隊同仁,經分隊報備政風室協助處理。 | 1、 本案因屬本局業務有職務上利害關係,為提升政府清廉形象,由受贈分隊報備政風室協助處理,並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辦理登錄,相關物品已於8月27日退還。 2、 政風室登錄建檔。 |
5 | 本市佳里區公所 | 楊○○ | 107.8.15 | 107年8月15日,民眾楊○○小姐至本所贈送里幹事黃○○紅酒禮盒1件(2瓶),適里幹事黃○○不在而置放於桌上。107年8月16日上午,里幹事黃○○向政風室告知上情,大致係楊○○為感謝黃員協助其舅舅吳○○辦理中低收入戶福利津貼事宜。黃員向政風室表示上情,洽詢政風室協助處理。 | 1、 因該民眾屬協助親友洽辦該項業務之緣故,對渠親友有產生利益之影響,亦屬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廣義範圍,以退還回民眾為妥。 2、 經政風室連繫,楊○○已取回該禮盒,並請其填具領據。 3、 政風室登錄建檔。 |
6 | 本市安南區公所 | 淵○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黃○○ | 107.8.16 | 社會課黃○○於8月14日參加理監事會議,該會理事黃○○於會後贈送一罐蜂蜜,並於8月16日知會政風室後,8月17日已交付理事黃○○退還。 | 1、 該會與本所屬指揮監督曁費用補(獎)助等關係,原則上非屬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得受贈之情形,又此蜂蜜一罐己超過市價500元,應拒絕或退還。本案經社會課黃○○8月16日依規定向本室登錄後,己於8月17日退還黃理事。 2、 政風室登錄建檔。 |
7 | 本府交通局 | 景○○ | 107.8.13 | 107年8月10日上午9時,本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陳○○接獲民眾景○○贈送韓國香蕉牛奶護手霜1條、手珠2條及編織手環1條,經送至政風室處理,並填表退回。 | 1、 因贈送人當場拒絕取回,本案受贈物以掛號郵寄退回贈送人。 2、 政風室登錄建檔。 |
8 | 本市左鎮區公所 | 左○社區發展協會林○○ | 107.8.9 | 無具體請求內容,因屬當地農產產出旺季,民眾自發性熱情贈與。 | 1、 受贈人員陳○○於受贈當日(107年8月9日)先以電話簡訊通知本室,諮詢本室意見後,雖屬臨時性、突發性之餽贈,但因價額判定不易,且贈予者與公所具有職務上利害關係,故陳○○於107年8月11日即自行退還,並於107年8月13日至本室為書面登錄。 2、 政風室登錄建檔。 |
9 | 本府社會局 | 許○○ | 107.8.16 | 107年8月15日下午,成大醫院主任及教授來本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參加網絡聯繫會議,並致贈一盒花生糖,鄭主任當場拒絕收受,惟許○○表示要跟家防中心同仁分享,爰鄭主任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通知政風室處理。 | 1、 本案餽贈物為食品,且該禮盒市價不及新臺幣1千元,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此為對本局內多數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千元以下且係屬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得受贈之。 2、 政風室登錄建檔。 |
10 | 本府社會局 | 王○○ | 107.8.16 | 成大醫院主任、醫師及教授等6人於107年8月15日下午至本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參加網絡聯繫會議,並致贈姚組長一盒蛋糕,表示要跟家防中心同仁分享,姚組長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通知政風室處理。 | 1、 本案餽贈物為即時食品,且該蛋糕市價不及新臺幣1千元,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此為對本局內多數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千元以下且係屬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得受贈之。 2、 政風室登錄建檔。 |
11 | 本府社會局 | 江○○ | 107.8.22 | 民眾江○○孫子為本局家防中心兒保個案,107年8月22日江先生來訪並致贈芒果4顆,表示感謝家防中心社工幫忙,林社工師當面推辭並表示不能收受餽贈物,惟江○○表示餽贈物是給家防中心同仁分享,爰林社工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通知政風室處理。 | 1、 本案餽贈物為芒果,且市價不及新臺幣1千元,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此為對本局內多數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千元以下且係屬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得受贈之。 2、 政風室登錄建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