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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108年廉政細工深化作業 -村里鄰長文康活動業務

村里鄰長是與民眾最接近的第一線服務力量,與民眾接觸最為密切、直接,為增進村里鄰長之間情誼交流與倡導正當休閒活動,政府每年編列預算舉辦村里鄰長文康活動,藉此促進社區發展,增進村里鄰長間之人際關係及休閒效益,以利業務之推展;然而部分縣市因規定或會計核銷程序較嚴,發生了覓人代替參加致生犯罪行為的案件,無形中打擊村里鄰長服務士氣,茲將「村里鄰長文康活動業務」相關弊端類型、問題風險評估及因應之道說明如下︰

 

案例類型

類型編號:1080101

類型名稱:偽造文書詐取文康活動補助款案

甲係A里里長,基於區公所委託其自行辦理「A里95年度鄰里長文康暨訓練餐敘活動」,而委請A里代理里幹事乙以該里辦公處之名義函送其上載明對象限A里里長、鄰長「親自參加」之「95年度鄰里長文康暨訓練餐敘活動實施計畫及預算書」予區公所,經該區區公所函准備查,甲里長明知該里現有35位鄰長中僅有15位鄰長及其本人實際參與該次活動,應僅得就實際參加之16位里鄰長申請32,000元之經費補助,餘非鄰長之20位里民不得申請補助,其卻為使該20位里民志工參加,向不知情之代理里幹事乙隱瞞實情,隱匿實際參與文康活動人員之簽名名冊,而以列印方式呈現共計36名具有補助資格之里、鄰長名冊予區公所承辦人丙辦理申請補助款之程序,而獲得該區公所核發補助款。

 

類型編號:1080102

類型名稱:里長協助捏造代理人身分參加文康活動詐欺取財案

甲為某里里長,緣A區公所於104年舉辦「鄰長文康活動」,活動地點中部地區,每人預算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依內政部96年5 月30日內授中民字第0960722684號函示於各里之鄰長不克參加時,得出具同意書由鄰長之眷屬或其他家屬代理參加,即得以鄰長代理人之身分免費參加「鄰長文康活動」,如非上述人員僅得以自費參加,不予以公費支應。

甲里長因知悉該里第16鄰鄰長乙平日需照護重度失智之母親,而無意願參加「鄰長文康活動」,即向乙表示:丙平日熱心鄰里公益,可否將「鄰長文康活動」之資格讓與丙參加等語,經乙同意並簽立丙以「表妹」身分代理參加之代理同意書(乙與丙實際上不具有家屬或眷屬關係)。甲里長明知丙係以填報「表妹」身分代理該里第16鄰鄰長乙參加「鄰長文康活動」之家屬,而使丙得以免費參加「鄰長文康活動」;但其卻向不知上情之丙稱參加該活動須繳交2,000元費用云云,丙不察而交付現金2,000元予甲收執。案經某市調查處移送地檢署偵查起訴,經地方法院依詐欺取財罪判刑。

 

類型編號:1080103

類型名稱:協助里民冒名頂替參加文康活動圖利案

100年5月間,某A市公所辦理「A市100 年度里鄰長及相關人員文康活動」,其參加意願調查表已說明:「依據內政部96年5 月30日內授中民字第0960722684號函示,本活動之參加對象為本市里鄰長;鄰長不克參加時,可由年滿20歲之家屬代理,家屬係指鄰長之配偶或同居之直系親屬(父母或子女),非上述人員請勿報名參加、亦請勿攜伴(含嬰幼兒)。」惟甲里長竟邀請不具參加資格之6名里民參加,並指示如何冒名偽簽原先報名參加人員之姓名,使上揭6人獲得免費旅遊、食宿及活動等價值相當於1萬8,000元(每人3,000元)之不法利益。

 

問題與風險評估

一、審(複)查制度缺失致便宜行事

案例中鄰里長文康暨訓練餐敘活動規定須里鄰長親自參加,惟並未訂定活動計畫審查作業程序以致區公所便宜行事未於該文康活動行前確認參加人身分及親自簽名;於活動結束後,里長申請核銷時,又未要求實際參加活動之里鄰長親自簽名名冊以為核銷之依據,致里長以不實文件申請核銷。

二、無可代為參加制度,易致里鄰長不慎觸法

案例中某市僅容許具里、鄰長身分之人參加文康活動,有可能部分里、鄰長不克參加而里長為求順利舉辦活動而由不具里鄰長身分之人參加;亦有可能因里、鄰長年邁、行動不便,平時由親屬協助服務里民,而里、鄰長為犒賞該實際參與服務之里民而由其填補缺位參加致生觸法情事。

三、僅形式審查,未確實審核報名人員或代理人之資格

公所或因實質認定困難,一般行政作業即由里長於調查表蓋章確認代理人與鄰長之身分,一切由里長自負責任,爰造成里、鄰長僥倖心理。

四、里幹事或區公所承辦人員屈服里鄰長壓力

承辦同仁雖於事前口頭宣導及透過相關資料加註參與人員之身分規定,惟如發現報名人員非為里鄰長之眷屬或共同生活家屬資格,但如遇里鄰長強烈壓力,或許會退而通融,以避免當下爭執。

五、法治觀念不足

里鄰長均非經國家考試及格人員,相關法治觀念普遍較為缺乏,容易以情理涉入判斷,實際已觸法而不自知。

六、公權力執行不彰,且互相仿效

相關人員身分別有實質認定困難,容易衍生弊端,造成公所業務執行的困難,而里鄰長容易要求依循往例,且會互相仿效比照辦理,造成公權力執行不彰。

七、制度迷失

公所每年舉辦之里鄰長文康活動係為了感謝里、鄰長們協助里內事務之辛勞,惟仍有鄰長無法參加,倘里長產生「浪費」、「可惜」之心思,即很有可能找該里熱心公益志工參加,進而涉犯登載不實公文書、詐欺得利及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

八、法治觀念不足

里鄰長非一般國家考試及格公務員出身,法治觀念較為淡薄,若又遇僥倖心理,易因簡單的偽造文書行為觸法。

九、審核資格不夠嚴謹

公所容易流於形式審查,致造成不肖里鄰長僥倖心理,以為不會被查覺而實際做出違法情事。

 

因應方式

一、除詳列參加對象資格外,應統一訂定作業及核銷程序

承辦人行文通知各里辦公處報名階段,應將參加對象身分條件,明列於函文及活動通知單,並確實轉知里、鄰長等參加人員;另於活動行前階段應再詳實審查及確認參加人員身分(例如驗身分證)是否符合規範並簽名於參加人員名冊中,並列舉核銷文件資料,其中須含參加活動人親簽之簽名冊,核銷時即需要求檢附參加活動之里鄰長親自簽名資料等,而不得僅以列印之名冊核銷。以降低風險事件發生之機率。

二、參考其他縣市機關放寬之先例,評估資格放寬之適法性與妥適性

案例中某市係未將參加文康活動之里鄰長資格放寬,僅能該里鄰長身分才能參加,故倘有里鄰長因故無法參加,里鄰長恐因為求成行或慰勞平日辛苦志工或實際協助里鄰長服務里民人員以偽、變造文書方式使渠等參加,致身陷法網。故可參考其他縣市機關放寬之先例,評估資格放寬之妥適性;至於放寬資格之適法性,亦可行文內政部函示放寬是否觸法及有無放寬之可能性(放寬之程度)。

三、定期、不定期辦理抽核

由主管機關民政局定期、不定期自公所中隨機抽取公所,檢視辦理文康活動過程是否有落實核銷程序。

四、定期辦理教育訓練與違失案例宣導

公所可適時利用里長業務聯繫會報加強違失案例宣導,里幹事在本風險事件當中,係屬第一線人員,里幹事是經國家考試任用之公務員,法治觀念本應較里、鄰長高,除了協助里長推展里務,更應保護里、鄰長們,避免發生違失情事,公所可適時針對里幹事辦理教育講習,以降低該風險事件發生之風險。

五、編製法規手冊

彙集里鄰長文康活動之相關法規,編製手冊提供里、鄰長參考,加強里、鄰長對於相關法規之認識。

六、訂定作業流程規範,明確定義公費參加之身分要件

除訂定參加者身分要件外,亦應制訂作業流程規範,以使相關人員知悉該等流程並由參加人員當日攜帶可資證明文件核對,如有代理人參加應同時檢具代理人與里鄰長之關係證明及相片,以供當場核對及事後查證。

七、強化預防機制

定期或不定期對於該業務調取相關文件資料比對稽核,以瞭解參與人員與收費是否與規定相符,若發生異常或不符常理等情事,即陳報機關首長並副知政風室,俾利採取必要預警措施。

八、確實轉知參加人員

承辦人行文通知各里辦公處報名階段,應將參加對象身分資格列於函文及活動通知單,並確實轉知里、鄰長參加人員。

九、加強審查機制

報名參加者應檢附共同生活證明(如戶籍謄本),並由里幹事協助資格認定。尤其活動出發前,應要求參加人員應攜帶身份證及健保卡,詳實審查及核對參加人員之身分是否符合相關規範。

十、定期辦理教育訓練或廉政宣導

納入相關教材並針對里幹事辦理講習,提升里幹事對該項業務規定之瞭解,並向里鄰長辦理宣導,以瞭解規定及法律責任,避免誤觸法令。

十一、加強外部監督機制及作業流程公開透明

將標準作業流程公開於機關網站,使里、鄰長及一般民眾清楚相關規定及收費標準及向何人或單位繳納,以使當事人瞭解是否可以公費參與或允許私費參加,並向何人繳納多少費用,增加公眾監督,以避免訛詐情事發生。

十二、透過定期及不定期稽核,瞭解參與人員是否符合規定

由業管單位會同政風單位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稽核,除藉以瞭解參與人員是否符合規定外,亦有警示與嚇阻作用,避免有里鄰長心存僥倖的心理而不慎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