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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廉政防貪指引-滾動深化廉政細工社會篇(二)

近年來隨著國人平均壽命增加,身心障礙者平均壽命亦不斷延長, 有鑑於此,一方面為減輕家身心障礙者家屬負擔,一方面鼓勵身心障礙者家庭將身心障礙者交由專業機構照顧,政府透過直接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照顧費用及公私協力的方式,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業務」,提供身心障礙者安置或照顧服務,惟因身心障礙福利資訊不透明、業務繁重、人力有限,致邇來發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詐(溢)領補助經費以及機關承辦人侵占公有財物等情事。茲將身心障礙補助業務風險案例、問題風險評估及因應之道說明如下︰

 

案例類型

類型編號:1080401

類型名稱:機關某承辦人侵占所收回之溢領補助款

機關身障科某承辦人(以下稱A君)自95年至105年負責辦理轄內溢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追繳業務,然104年6月至105年9月期間未將經手22筆溢領繳還補助費用共計42萬8,910元匯入指定國庫帳戶,挪為己用。本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A君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並褫奪公權3年。

類型編號:1080402

類型名稱:某教養院重複領取政府補助及另有某教養院負責人業務侵占等案

  • 某教養院(以下稱甲)與某縣市政府社會局簽立契約書,約定由甲擔任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機構,協助某縣市政府社會局針對須安置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全日住宿式照顧之服務;又安置在甲的某院生等9人,分別經某縣市政府社會局核定同意予以補助安置照顧費用,並同意轉介至甲接受全日住宿式機構安置照顧,費用則由某縣市政府社會局將依法應補助被安置者之部分直接支付甲。但某縣市政府社會局於103年11月派員至甲處進行訪視時,發現甲自100年起已另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補助辦理成年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計畫,提供渠等9人夜間接受甲社區居住服務,渠等僅接受甲日間照顧服務,夜間則住宿於社區居住場所,然甲仍持續依原契約領取有關渠等全日住宿(含日間及夜間)照顧費用,造成重複領取政府補助費用情事。本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12月27日判決該院須繳回169萬8,720元溢領之住宿照顧費用及9萬元利息。
  • 另有某教養院負責人乙於100年6月21日至104年6月20日接受某縣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營管理該院執行業務期間,業務侵占出售受贈白米款項、出售尿布款項以及剩餘伙食費用總計新臺幣451萬9,591元整。本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該院負責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個月並沒收侵占所得。

類型編號:1080403

類型名稱:某照護中心虛報工作人力、偽造打卡紀錄等案

107年6月經匿名檢舉某照護中心(以下稱丙)虛偽投保勞工保險、虛報工作人員(假人頭)、超收服務使用者、未依規定收取托育養護費用、額外收費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勞動條件未符勞基法規定、打卡資料及排班表不實。部分專業工作人員從未出現在機構,並指明機構分別有兩套打卡紀錄與放置地點等情。

經某縣市政府社會局聯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臺南辦事處及某縣市政府勞工局進行稽查,現場實際發現確有13位未實際任職之人員(1位教保員、11位生活服務員及1名廚工)。本案經查確有虛報工作人員數,致違反衛福部社家署補助作業要點第10點第2項第3款之規定,故乙應予繳回105年度及106年度之補助款計275萬2,570元,本府撤銷機構106年評鑑複評通過之處分並裁處108年1月至6月丙停辦,停辦前由某縣市政府社會局協助轉介收容之55位服務對象。

 

問題與風險評估

一、機構員工對於社福法規認識不足,無法分辨是否違規違法

量化分析顯示100位所轄機構員工中高達八成認為機構不會發生溢領補助的狀況,但實際上仍偶發社福機構溢領補助的案例。會發生這等不法情事的原因其中包含機構員工對於社福相關法令規範不甚了解,便無法分辨該行為與作法是否妥適、是否符合規定,這使有心人士利用員工或同事認為機構不會去作違法之事的心態以及對於法規的不熟悉而去做苟且之事,濫用同僚間信賴感,使同事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莫名變了幫兇。

二、機構負責人經營觀念不正確,存有僥倖心態

社福機構是地方政府推動全面性完善福利政策的重要夥伴,且是受照顧者的第二個家,角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基於確保服務品質以及顧全受照顧者及保障工作人員的權益與身心健康,政府機關有各項法令規章來規範社福機構,其機構負責人應恪遵法規並抱持永續經營的正向心態。然仍有負責人秉持盈利的營運方式與目標在經營機構,並利用主管機關不易知悉其實際營運狀況,心存僥倖為不法情事。

三、機構相關資訊未透明化

本府社會局網頁(機構查詢-捲軸點選「身障機構」:http://social.tainan.gov.tw/social/agency.asp?nsub=G1A000) 條列了25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官方網頁或公開平臺(部落格、臉書)多數只列出簡要的機構介紹、組織架構圖、服務項目、活動照片、募款資訊等等,而未公布財務報告、員工人數和服務對象人數,僅2家有提供其經費概況表與員工人數/服務人數,方可得知經費是否妥適運用以及人員配置比例是否符合法條規範。

四、稽查人力不足業務繁重,限縮訪查執行

本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僅2位人力負責所轄總計20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行政業務,包含每季聯合輔導查核、機構人事異動及相關報表審核、機構補助費(服務費、交通費及新興計畫)之申請、審核與核銷作業,又機構業務面向相當多元,涉及專業服務輔導、行政及財政管理,承辦人員異動頻繁,致使業務深入執行確有困難。

五、政府機關承辦(稽查)人員未具專業能力查核財務帳冊

依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收支處理要點」第5條會計報告內容有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基金收支表;第6條會計科目分為資產、負債、基金暨餘絀、收入、支出5類等等,其營運與財務相關報表資料皆具專業性,需要具符合資格證照之會計師人才方可審核查證其資料正確性與合理性,若僅單憑政府機關承辦人,恐無足夠的專業能力予以查核。

六、政府機關承辦人利用獨立作業、規避內控機制

上開案例中,機關承辦人自收回溢領繳還現金,自行開立收據、自行保管現金,且該員久任職位,所有作業流程皆自行處理,未有人為、系統相輔管理,以致其有機可乘違法行事。

七、政府機關承辦人不知違法後果嚴重性

案例中雖屬小額款項,仍發生機關承辦人侵占溢領款項之憾事,凸顯同仁法紀觀念薄弱、不知違法後果嚴重性而以身試法,對於公務人員法治觀念應再次教育與宣導。

 

因應方式

一、由政府機關委請會計師查核機構財務狀況

機關委請會計師查核機構營運情形與財務狀況,查核基準與機構所備相關文件資料比照「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收支處理要點」辦理。

二、機構核銷作業避免一人包辦所有流程

部分機構從採購、蒐集憑證、動支核銷、作帳為一人包辦,若都集中一人作業恐衍生弊端,應採申請動支與執行核銷分不同人作業,例如職務劃分出會計和出納,達到互相監督的作用。

三、將機構營運相關資訊予以透明化

以財團法人法第25條擴及解釋至所有社福機構比照辦理與規範,要求機構將經費運用概況表、專業人力數、服務人數、捐款(物)徵信、贊助芳名錄等相關資訊公布於其官方網站,未依規定揭露則要開罰。本局網頁亦設有其網站之連結,故便可使本局、機構員工及至民眾皆能瀏覽資訊,不只政府機關盡稽查之責,全民亦可一同把關。

四、利用機構員工在職訓練之課程,宣導社會福利相關法規

定期舉辦所轄機構員工在職訓練、研習活動和聯繫會報等,宣導配合事項並讓員工多加了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機構設立標準等規範,使之檢視自身機構相關作法是否符合法規、具備警覺性不做違規或灰色地帶不法情事。除此之外,藉由課程、活動的場合,政府機關跟所轄機構員工可相互交流,從中了解彼此所需或不足之處及業務現況,有助於雙方的熟悉度與配合度。

五、灌輸並建立機構要有風險管理概念

部分補助方案需經地方和中央機關層層審核,需要一段審期,期間若經費未能及時核撥至機構,機構要有因應機制,譬如有至少半年營運管理基金以利維持正常運作。

六、機構人事異動,須經機關核備

在人事服務費的部分,以宜蘭縣跟新北市作法為例,機構三月申請,經過一段時間的審查時程,機關核定下來可能是年底或甚至跨年度,然而這段審查期間機構人員可能會異動,但機關是依原計畫內容核定。建議機關審查期間若機構人事有異動,機構須經機關核備通過方可遞補人員,未通過則不可遞補,且補助款要繳還機關。

七、宣導相關申訴管道並加強申訴管道暢通

利用機關辦理之教育訓練、在職訓練、研習活動等,大力宣導相關申訴、檢舉通報管道,並說明其保密性,降低通報者擔心身分曝光的疑慮。此外,提供多元申訴管道,例如電話、傳真、電子信箱或親自到所屬政府機關權責單位申訴。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亦有「勞動申訴及溝通平臺」的服務,並有申訴專線,保障社福人員的權益。

八、增加政府查核機構之人力,加強實地訪查深入性

如上開問題風險分析四所述;本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人力嚴重不足,恐造成查核機構的範圍與深入程度有限,難以發掘異常,如能增加查核人力或組織一外部團隊,因應評鑑五大面向組織專業人力,該做法應可維持查核品質且增加實地訪查的深入性(例如訪談在職員工有無見過其他的員工等),更能抓出問題點與弊端,並提供更多專業意見予機構參考改善,使機構時時警惕,讓整體運作能更加進步。

九、提供政府機關承辦人有關查核之訓練課程並加強跨局處合作與交流

舉辦合宜的考核訓練課程與研習,例如法規條文講授和實際個案研究為主,增進政府機關承辦人的查核能力與業務專業度,使其有效率、快速地切入查核重點,以落實機構考核的實質目標。並利用跨局處會多加交流,瞭解彼此業務服務內容,相互勾稽交換資訊,以降低發生違規的可能性。

十、繳還溢領款項可採匯款繳納;如採現金繳還,則繳還流程可增加內部監督機制,並定期通報機關登帳列管

目前民眾繳還溢領款項是將現金繳交戶籍地區公所,區公所製作名冊於年底一併通報本局登帳列管。現行作法未訂定繳納公庫帳戶期限,且區公所承辦人經手現金並保管至年底才通報所轄機關實屬過久,故建議採民眾逕自匯款繳納至指定公庫帳戶,避免承辦人經手太多現金衍生風險。如採現金繳還,區公所開立單據予民眾,應訂定統一制式化格式,包含流水號與主管簽章欄,有主管蓋章相當於再次審核,有流水號則可留下紀錄與回溯查詢的功能。此外,區公所應將繳還溢領款原始清冊、開立憑證留存聯等相關資料,定期每月或每季通報機關登帳列管以避免不法情事。

十一、強化系統端控管功能

本局與區公所使用「衛生福利部全國社政資訊整合系統」管理身心障礙相關補助業務,區公所擔任第一線建置、登錄身心障礙者補助申請、管理、更新後續變動,本局作線上資料交叉比對,然控管相關功能與程式仍不足,無法作有效管理,故可建請衛福部就該系統作業操作上增加相關功能,以利查核比對即時發現應繳回而未繳回之案件。

十二、增加機構/個人重複申請社福補助的警示標語於紙本申請表,並在電腦系統設計警示限制功能

現行申請補助表單和說明頁紙本未載明「不可重複申請與領取同類型補助」的相關註記,承辦人未口頭提醒且民眾/機構在不知法規情況下便可能發生重複申請重複領取補助之情事。除此之外,增加並加強系統遇重複申請補助方案時有警示限制的功能,透過電腦程式來作相關權益的自動檢核和風險顯示,應可減少人工逐筆比對勾稽,以利提升業務效能。

十三、機關承辦人執行業務保持明確堅定的態度

機關承辦依照法規執行業務內容,一切皆按法令規章走,不讓機構/個人有心走旁門左道或游走灰色地帶,機關必須時時保持明確態度,讓機構不以身試法,降低發生違法情事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