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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使用執照

  1. 供公眾使用或特殊複雜之案件為20天,非供公眾使用者為8天,凡需簽報局長者為24天
  2. 需簽報市長會辦外單位者(含消防),其時間不計
  3. 經核准或核退交登記桌結案期限為一天
  4. 各層核退後,承辦人應於3天內修正再陳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