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口罩使用後請丟棄垃圾桶 購買醫用口罩認明許可證字號

臺南市長黃偉哲提醒,使用過的口罩的正確處理,要丟入垃圾桶「裡面」,以一般廢棄物處理。如果有呼吸道症狀者,要將使用後的口罩放進夾鏈袋內封好,再丟棄到有蓋的垃圾桶,丟完要馬上洗手。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再次提醒,醫用口罩屬於醫療器材,依藥事法第27條規定,無藥商資格不得販售醫療器材(包含網路販售)。網路販售亦需另外申請通訊交易。實名制口罩是國家徵用的醫用口罩,民眾在購買後亦不得轉售,違者將處3萬元至200萬元之罰鍰,務必注意,以免觸法。民眾選購醫用口罩時,請於產品外包裝認明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若需查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可至醫療器材許可證資料庫查詢(網址: https://info.fda.gov.tw/MLMS/H0001.aspx) 。若來源不明或標示不清的醫用口罩,請向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檢舉,以維護市民健康。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胡穎綺 技士

連絡電話:06-2679751(林森辦公室)轉216王怡方股長、轉210蔡玲珊科長或06-6357716(東興辦公室)

 

發布單位: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綜合企劃科    刊登日期:109-08-18

 

原文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