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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各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備查程序(113年10月28日修正)

臺南市各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備查程序

臺南市政府105年4月14日府災復字第1050373719號函訂定

臺南市政府112年6月28日府災應字第1120634621號函修正

臺南市政府113年10月28日府災應字第1132233003號函修正

一、為提升本市各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訂定、修正作業之行政效率,並依災害防救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程序。

二、區公所辦理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訂定、修正時,其備查程序如下(附件一):

(一)區公所於完成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訂修之初稿,送區公所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前一個月,應先行以初稿與修正重點說明及內容對照表(附件二,以下簡稱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函送本府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災防辦公室)。訂定者,免附修正對照表。

(二)災防辦公室函請本府災害防救業務相關執行機關,就其權責部分提供檢閱意見表(附件三),並於二週內函復災防辦公室,轉區公所參酌修改。

(三)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修改完成應擬具修正回復與說明(附件三),並經區公所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函送災防辦公室提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四)災防辦公室提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備查前,應函請本府災害防救業務相關執行機關提供復閱檢核表(附件四),並於二週內函復。全數機關檢核通過後,提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同意備查;否則提報不同意備查,駁回區公所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並重新依本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至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同意備查為止。

三、區公所將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紙本函送災防辦公室時,應一併檢附下列資料之電子檔:

(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修正對照表(附件二)。訂定者,免附。

(二)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檢閱意見表(附件三)。

(三)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四)區公所災害防救會報之核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