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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108.04.11修正)

臺南市政府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臺南市政府100年6月14日府災減字第1000436556號函訂定

臺南市政府108年4月11日府災減字第1080433800號函修正發布第 1點,第3點,第6點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災害防救工作效率,保障市民安全,提供本府災害防救相關領域專業諮詢,特設臺南市政府災害防

       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防救政策、措施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本市災害防救相關計畫之建議與諮詢事項。

    (三)本市災害防救科技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四)本市災害調查相關事項之建議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之建議及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相關專家、學者遴聘

       之。

       前項聘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災害防救辦公室相關人員兼辦之。

五、本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六、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召集人得委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就有關事項實地調查,並提供因應對策建議。

       臺南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為強化救災應變任務,召集人得邀請委員列席提供災害防救相關諮詢意見。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