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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105.01.14修正)

臺南市政府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

臺南市政府100年3月4日府消管字第1000167971號函訂定

臺南市政府105年2月3日府災減字第1050140286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特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臺南市政府災害防救

       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

二、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二)辦理本市災害防救會報結合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

(三)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與修訂等相關事宜。

(四)協助本府各機關災害整備、應變、復原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之規劃。

(五)本府災害防救相關法規之研擬與修正之建議。

(六)本府災害防救業務之協調及整合。

(七)災害辨識、危險度評估及災害境況模擬之推動。

(八)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災害預警、監測、通報及決策系統之推動。

(九)平時安全與重大災害防治應變訓練之規劃及防災教育宣導之督導。

(十)本市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與檢討。

(十一)本市防救災資源物資整備與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十二)災後調查與復原策略之規劃及督導。

(十三)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訪評及演習。

(十四)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交辦事項。

(十五)辦理本府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之指揮官幕僚作業。

(十六)其他有關本市減災、整備、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災害防救事項之協調、整合、規劃及督導。

三、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秘書長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本辦公室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由消防局局長兼任,襄助主任

       處理本辦公室事務;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參事(議)專任,執行本辦公室事務。

四、本辦公室設減災規劃組、災害應變組、調查復原組及管考協調組,並置組長四人及工作人員,由本府各相關機關調用人員常駐,並得依業務需

       要聘用人員。

五、本辦公室主任每三個月召開工作會議一次,邀集本府相關機關就推動災害防救業務、整合救災資源、整備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事項,建立機

       制,以提升防救災效率,必要時得隨時辦理。

六、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七、本辦公室人事、會計、庶務及採購等行政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派員兼辦。

八、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