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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114年3月4日第三點修正)

臺南市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臺南市政府100年6月2日府災減字第1000407983號函訂定

臺南市政府109年4月29日府災應字第1090471456號函修正第三點

臺南市政府112年2月15日府災應字第1120092005號函修正第三點

臺南市政府114年3月4日府災應字第1140189655號函修正第三點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災害防救法第八條所訂災害防救事務,設臺南市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核定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本市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本市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本市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市長兼任;執行長一人,由秘書長兼任,綜理本會報事務;副執行長三人,由副秘書長與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秘書兼任,協助綜理本會報事務;其他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機構之主管或負責人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聘(派)兼之:

(一)本府一級單位。

(二)本府一級機關。

(三)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

(四)臺南市後備指揮部。

(五)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分署。

(六)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分署。

(七)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

(八)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九)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新營工務段。

(十)交通部公路局雲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新營工務段。

(十一)交通部公路局雲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新化工務段。

(十二)交通部公路局雲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曾文工務段。

(十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南航空站。

(十四)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一一岸巡隊。

(十五)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四海巡隊。

(十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十七)衛生福利部南區緊急醫療應變中心。

(十八)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南分署。

(十九)交通部觀光署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二十)交通部觀光署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二十一)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

(二十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二十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二十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二十五)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義營業處。

(二十六)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南營業處。

(二十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運處。

(二十八)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二十九)大台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三十)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三十一)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

(三十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臺南分會。

(三十三)財團法人法鼓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台南地區。

(三十四)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臺灣省臺南市支會。

(三十五)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柳營尖山埤渡假村。

(三十六)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處。

本會報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各款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由其所屬機關(構)、單位或團體指派代表代理之。

四、本會報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五、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七、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