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各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備查程序
臺南市政府105年4月14日府災復字第1050373719號函訂定
臺南市政府112年6月28日府災應字第1120634621號函修正
一、為提升本市各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訂定、修正作業之行政效率,並依災害防救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程序。
二、區公所辦理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訂定、修正時,其備查程序如下(如附件一):
(一)區公所於完成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訂修之初稿,送區公所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前一個月,應先行以初稿與修正重點說明及內容對照表(如附件二,以下簡稱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函送本府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災防辦公室)。訂定者,免附修正對照表。
(二)災防辦公室函請本府災害防救業務相關執行機關,就其權責部分提供檢閱意見表(如附件三),並於二週內函復災防辦公室,轉區公所參酌修改。
(三)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修改完成,並經區公所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函送災防辦公室提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三、區公所將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紙本函送災防辦公室時,應一併檢附下列資料之電子檔:
(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修正對照表(如附件二)。訂定者,免附。
(二)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三)區公所災害防救會報之核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