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為建構安全大臺南,本府依災害救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設置「臺南市災害防救會報」及「臺南市政府災害防救辦公室」,負責
推動與執行本市相關重大災害防救政策。並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成立「臺南市災害應變中心」執行各項災害整備、應變及復原重
建等事宜。
(2)為健全本市災害防救體制,本市各區公所應依災害防救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成立區災害防救會報。另因本市幅員廣闊,為利各區公所於
第一時間緊急處理各項災害防救應變事項,各區公所於災害有發生之虞或發生災害時應成立開設災害應變中心,進行各項災害整備、應變
及復原重建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