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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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戶籍法第六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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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受理閱覽戶籍資料,核發中文、英文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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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閱覽戶籍資料:每次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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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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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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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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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經重新配賦或更正而須請領戶籍謄本者,免收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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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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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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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初領: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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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換領: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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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補領: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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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提供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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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領國民身分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免收規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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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經重新配賦或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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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 作業。但因申請各項戶籍登記須同時換領,或跨直轄 市、縣(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繳納規費。 |
| 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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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核發戶口名簿,其初領、補領、換領之收費數額 每份新臺幣三十元。換領戶口名簿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免收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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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經重新配賦或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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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作業。但因申請各項戶籍登記須同時換領,或跨直轄市、縣(市)換領戶口名簿者,應繳納規費。 |
| 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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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其收費數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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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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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提供電子資料檔之收費依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 (Mega Byte,以下簡稱 MB)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 目資料量不足五十MB 者,收費新臺幣一千元;五十MB 至不足一百MB者,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一百MB至 不足五百MB者,收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五百MB以上 者,收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公私立學校申請戶口統計資料供教學研究、教育宣導或學生撰寫論文者,得折半收費;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為業務需要申請者,免收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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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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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核發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或終止結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英文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或終止結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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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核發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
| 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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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核發親等關聯資料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三十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
| 第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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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