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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40061549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7007809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8005414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0007294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0012631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台內戶字第104041147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4042727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台內戶字第109024554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台內戶字第110013189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台內戶字第1120243879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戶籍法第六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閱覽戶籍資料,核發中文、英文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 閱覽戶籍資料:每次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二、

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三、 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四、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經重新配賦或更正而須請領戶籍謄本者,免收規費。

第三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 初領: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 換領: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三、 補領: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戶政事務所提供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換領國民身分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免收規費:
  一、 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經重新配賦或更正。
  二、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 作業。但因申請各項戶籍登記須同時換領,或跨直轄 市、縣(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繳納規費。
第四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戶口名簿,其初領、補領、換領之收費數額 每份新臺幣三十元。換領戶口名簿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免收規費:

  一、 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經重新配賦或更正。
  二、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作業。但因申請各項戶籍登記須同時換領,或跨直轄市、縣(市)換領戶口名簿者,應繳納規費。
第五條   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其收費數額如下:
  一、 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二、

提供電子資料檔之收費依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 (Mega Byte,以下簡稱 MB)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 目資料量不足五十MB 者,收費新臺幣一千元;五十MB 至不足一百MB者,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一百MB至 不足五百MB者,收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五百MB以上 者,收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公私立學校申請戶口統計資料供教學研究、教育宣導或學生撰寫論文者,得折半收費;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為業務需要申請者,免收規費。

第六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或終止結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英文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或終止結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戶政事務所核發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第七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親等關聯資料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三十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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