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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化底渣再利用產品用於「臺南市南台南站副都心第一期區段徵收工程」說明

有關108年9月25日陳致曉先生所稱焚化底渣再利產品用於「臺南市南台南站副都心第一期區段徵收工程」,環保局針對所述提出說明如下:
垃圾焚化爐焚化底渣與煉鋼業爐渣並不相同,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10月17日公告之「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焚化底渣再利用產品於使用前,每500公噸均檢測「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重金屬及戴奧辛」,以確保焚化再生粒料品質無虞後,再依法定用途使用於「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本案工程使用底渣再利用產品均申報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焚化底渣再利用網路申報系統」,使用用途及使用地點均符合法令規定。

承辦單位:一般廢棄物管理科
科  長:王世為    電話:06-2686751分機310
聯絡人:鄭元銘    電話:06-2686751分機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