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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店面」之餐飲業自109年4月1日起.應提供環保餐具供內用顧客選擇使用


臺南市為強化低碳城市環保措施,依據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26條之2規定,公告指定本市「有店面」之餐飲業應提供環保餐具予現場食用之消費者「選擇」使用,並自今(109)年4月1日生效。
臺南市長黃偉哲說,本市以在地小吃聞名,假日遊客量更是居高不下,為減少一次性產品廢棄量,本次公告列管店家應提供不銹鋼、陶、瓷、玻璃、木製等材質製成之可經清洗重複使用之吸管、筷子、湯匙、刀、叉、攪拌棒、杯、碗、盤、碟及餐盒等環保餐具,供現場食用之消費者「選擇」使用。
環保局長謝世傑進一步說明,本次公告並非以禁用為手段,而是讓消費者在內用餐飲時多一個環保的選擇,希望養成民眾減少使用一次性免洗餐具之習慣,而店家亦多表示將依循政策備妥可經清洗重複使用之環保餐具供內用消費者使用,且不少民眾早有自備環保餐具的良好習慣,都顯示本市業者及民眾對減塑愛地球的相關政策是抱持高度支持的。
此外,臺南市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發布本市轄內量販店業(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自今(109)年5月1日起,於其提供餐飲之場所供消費者現場食用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包含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筷、湯匙、刀、叉及攪拌棒等),希望能同時降低本市一次性免洗餐具廢棄量。

承辦單位:一般廢棄物管理科                  
承辦科長:王世為06-2686751分機310
承辦人員:曾建方06-2686751分機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