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廠(場)不得超過九十日。二、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三十日。三、營建工程不得超過四日。四、擴音設施不得超過十分鐘。五、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其改善期【限由主管機關於公告時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