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條規定,計算應繳空污費之空氣污染排放量推估方式,除另有規定外,應依據之順序如下: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質量平衡計量方式。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條規定,計算應繳空污費之空氣污染排放量推估方式,除另有規定外,應依據之順序如下:
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
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質量平衡計量方式。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