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第4條公告資恐制裁名單如附件,加強宣導就上開指列對象應禁止任何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行為,亦應避免任何金融或商業往來,以避免資恐犯行,相關訊息請參考該部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專區(https://www.moj.gov.tw/mp80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