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告本區辦理107年0823熱帶低壓水災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相關事宜

公告事項:
一、有關辦理現金救助部分說明如下:
(一)救助項目及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2.所申報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3.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三)申請時應攜帶之證件及資料:身分證、農會存摺、印章、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第一類)或存續有效期間之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
二、有關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貸款項目、貸款額度及貸款期限如附表2;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年率0.055%計算(目前貸款利率為年息1.04%),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
(二)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07-01,類別:H」。
(三)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107年8月26日起至9月4日止,依實際受害情況,向鄉(鎮、市、區)公所或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工作站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四)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超過10日者,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或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工作站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三、本案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自107年8月26日(星期日)起至107年9月4日(星期二)止,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