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弱勢里民
一、發放對象: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中低收入老人。
(四)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
(五)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戶。
(六)特殊境遇家庭。
二、發放標準:
(一)住戶淹水救助:.
1.上開住戶淹水超過20公分未達50公分時,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每戶核發慰助金新臺幣一萬元。
2.上開住戶淹水達50公分以上未滿100公分者,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每戶核發慰助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3.上開住戶淹水達100公分以上者,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每戶核發慰助金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4.但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核發住戶淹水救助。
5.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之。
(二)安遷救助:
1.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每戶以五人為上限。
2.不堪居住程度(非地震造成)情形如下::
(1)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2)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3)其他經工務(建設)主管機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三)災害救助金具領人:由受災戶戶長或委託現住人員取。
三、受理期程:
淹水受災戶,請於受災107年9月28日前以臨櫃、電洽里辦公室(里長、里幹事)或書面等方式向本所申請,本所依臺南市災害救助辦法及臺南市 區 颱風/豪雨 水災勘查報表(簡式)(淹水受災戶適用)規定入案後,請受災戶配合本所通知日期現勘。
四、依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7年8月28日南市社助字第1070968515號及107年9月4日南市社助字第1070993438號函辦理。
貳、一般里民
一、發放對象:
設籍左鎮區市民
二、發放標準:
(一)住戶淹水救助:.
1.上開住戶淹水超過20公分未達50公分時,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每戶核發慰助金新臺幣五千元。
2.上開住戶淹水達50公分以上未滿100公分者,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每戶核發慰助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3.上開住戶淹水達100公分以上者,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每戶核發慰助金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4.但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核發住戶淹水救助。
5.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之。
(二)安遷救助:
1.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每戶以五人為上限。
2.不堪居住程度(非地震造成)情形如下::
(1)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2)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3)其他經工務(建設)主管機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三)災害救助金具領人:由受災戶戶長或委託現住人員取。
三、受理期程:
淹水、安遷受災戶,請於受災107年9月28日前以臨櫃、電洽里辦公室(里長、里幹事)或書面等方式向本所申請,本所依臺南市災害救助辦法、臺南市 區 颱風/豪雨 水災勘查報表(簡式)(淹水受災戶適用)及臺南市政府各區公所災害勘查報表(安遷受災戶適用)規定入案後,請受災戶配合本所通知日期現勘。
四、依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7年8月27日南市社助字第1070963024號及107年9月4日南市社助字第1070993438號函辦理。
發稿單位:社會及行政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