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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區為辦理113年凱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主旨:公告本區為辦理113年凱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部113年7月26日農輔字第1130023255號、農金字第1137466498A號公告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有關辦理現金救助部分說明如下:

(一)救助品項: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6條附表—壹、農產業全品項。

(二)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如附表1)。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2、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3、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4、長期作農產品龍眼、荔枝、改良種芒果若今年已救助有案者,本次請勿重復申報救助。

(四)申請時應攜帶之證件及資料:身分證、農會存摺(其它行庫存摺-需自付轉帳費用)、印章、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第一類)或存續有效期間之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

(五)農民申請救助項目之災損程度符合本部112年12月1日農輔字第1120024235號公告之災損天氣參數,或災損嚴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並報本部核定者,經查證具下列種植客觀文件之一,鄉(鎮、市、區)公所得免勘查:

1、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6月26日農糧字第1121061028號公告之種植客觀證明文件。

2、農民依本部開發之「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攝當次災害之災損照片。

 

二、有關辦理低利貸款部分說明如下: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2;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利息免予計收,由農業部予以補貼,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13-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自113年7月27日(星期六)起至日至8月5日(星期一)止,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上班日受理時間為早上8:30~12:00、下午13:00~16:30止。

(二)例假日受理時間為早上8:30~12:00、下午13:00~15:30止。

(三) 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