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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紅、黃單】災後建築物解除列管說明

張貼【紅、黃單】災後建築物解除列管說明

❶ 紅單

<結構修繕>

該建築物受災之結構構件

經修繕達原有建築物可正常使用狀態

申請方式 | 檢具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出具之結構構件修繕結果報告書,報請市府同意

<結構補強>

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補強(限合法建築物)

申請方式 |

檢具由專業技師或建築師簽證之補強設計圖、監造證明,及營造業出具之竣工證明,報請市府同意

補強規模涉建築法第9條及第73條第2項規定者,應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許可

<拆除>

該建築物拆除完竣

建築法81、82

申請方式 |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報請市府同意

 

❷ 黃單

<修繕>

修繕達原有建築物可正常使用狀態

或排除鄰近建築物危險情節後

申請方式 |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市府同意

<補強>

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補強(限合法建築物)

申請方式 |

檢具由專業技師或建築師簽證之補強設計圖、監造證明,及營造業出具之竣工證明,報請市府同意

補強規模涉建築法第9條及第73條第2項規定者,應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許可

<拆除>

該建築物拆除完竣

建築法81、82

申請方式 |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報請市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