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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指的是什麼?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一、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111年度最低生活費,臺灣省14,230元。

二、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家庭總收入以外財產總額之一定限額如下:
台灣省: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以 7萬 5 千元為限。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353 萬元為限。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