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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及「臺南市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說明單」宣導

補助計畫之補助對象為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懷孕四個月以上,且曾有早產、流產、難產紀錄之孕婦;分娩三個月內之產婦,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及出生三個月內之嬰兒,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