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2月21日國籍修正相關規定
國籍法修正後相關規定重點如下:
(一)對我國有殊勳者,或有助我國利益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
(二)外國人為中華民國之配偶,申請歸化無須提憑生活保障無虞證明。
(三)外國人為中華民國之配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申請歸化合法居留期間由5年降至3年:
1.因家暴離婚未再婚
2.喪偶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亡故配偶親屬仍有來往(與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2年以上者不限)
3.扶養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我國籍子女。
(四)外國人歸化國籍改採先許可再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五)撤銷歸化許可前,內政部將召開審查會,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但經法院判決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者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