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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印尼籍國民如因婚姻關係喪失印尼國籍,得於斷絕 婚姻關係後,申請回復印尼國籍1案,

一 、有關原印尼籍國民,如因婚姻關係喪失印尼國籍,斷絕婚姻關係後可重新取得印尼籍。申請者可以電子方式透過該國司法部普通法律行政總司網頁http://sake.ahu.go.id/申請,將表列之相關文件上傳,並於繳費後,將申請所需

文件紙本交給普通法律行政總司。

二、另印尼國籍法並不實施無國籍制度,母親因婚姻關係喪失印尼籍之未滿18歲及未婚子女,撤銷外國國籍後得跟隨母親重新取得印尼國籍。

三、如知悉轄內有符合上揭說明一、二情形者,請渠等儘速依印尼司法部普通法律行政司108年2月26日提供「重新取得印尼國籍程序」資料辦理回復印尼國籍相關事宜,以保障渠等身分權益。